原告林某诉被告林某2身体权、健康权案 民事 身体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玉胜

王智宁

曲诗法

代理律师:

刘秀玲

张华

法官解说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且已履行,调解笔录中注明其他经济损失互不追究,意味着被告人自身的损失也一并处理完毕,被告放弃了要求原告赔偿其自身损失的权利,权利处分完毕,不得再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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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刘秀玲,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798403228612
被告:林某2。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胜;审判员:王智宁、曲诗法。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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