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诉汤翠芹服务合同纠纷案
(服务合同履行行为的举证分配)
法官观点
该案系近年来常见的婚宴服务合同纠纷。随着时代进步,人们往往会将婚宴交由专门经营酒宴的饭店酒楼来操办,在这类交易中往往也易因服务问题产生纠纷。该案中主要争议的问题是作为提供婚宴服务的酒店,是否履行了提供与其所定价格相当的服务的义务。被告婚宴在原告处举行,且被告也在宴后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这些证据本身系对原告有利的,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现实中,酒店往往在婚宴一结束就立即要求喜主核对消费清单,并当场结算,即使不结算也会要求签字确认,事后即使喜主发现问题,也会持别触霉头或大事化小的态度,或者自咽苦果,或者与酒店和解。本案中,被告在与酒店矛盾升级后,采取了对其与酒店经理的谈话进行录音的方式,由此所形成的录音证据,确实成为支持被告所提出的原告服务不当抗辩的重要证据,起到了冲抵原告主张婚宴价格的关键作用。作为酒店消费者,可以对酒店服务起到监督作用,对酒店服务的瑕疵问题,顾客应当加以重视,并采取适当方式保留证据。这样,顾客不但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亦可以监督方式达到推动酒店服务质量提高的长久效果。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守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霞,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汤翠芹。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慈方铭。
6.审结时间
2014年7月29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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