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赵某债权案 职务代理;债权;合同义务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崖民初字第118号
审理法官:

杨夕川

慈方铭

师明磊

法官解说
被告原系原告单位分公司经理,其在任职期间销售货物应为职务行为,对外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虽然货款未及时收上来,但该笔债务应由实际买受人李某负担,而不应由被告承担,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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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崖民初字第118号
2、案由:债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荣成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夕川;审判员:慈方铭;代理审判员:师明磊。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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