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抢劫宣告无罪案 证据不足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刑重初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桂宝 单位: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疑罪从无”这一彰显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诉讼原则,既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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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刑重初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阳。
被告人:张某,男,22岁,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人,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9月17日被逮捕,2008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锦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冠英;人民陪审员:卞学富刘瑞德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7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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