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段某等占有物返还案 占有物返还;有权占有;所有权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哈密市人民法院(2011)哈市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湘

谢 小 军

孙培力

代理律师:

尹耕田

白筱红

李娜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物的占有问题,对物的占有分合法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合同、法律规定占有他人之物即为合法占有。本案,被告占有原告所有的车辆,其理由以原告丈夫欠其债务,车辆已自愿抵押,所以占有车辆。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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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哈密市人民法院(2011)哈市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尹耕田,新疆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白筱红,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湘, 代理审判员: 谢 小 军  人民陪审员:孙培力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23日(经哈密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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