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诈骗、重婚,顾某被控伪造有价证券宣告无罪,宋某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刑再终字第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但再审法院与一、二审法院在案件的定性上却并不相同。一、二审法院认定行为人万某犯有三个罪,即诈骗罪、伪造有价证券罪、重婚罪,而再审法院只认定其犯有其中的两个罪,而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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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1990)塔市法刑字第2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法院(1990)塔中法刑上裁字第77号裁定书。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刑再终字第12号判决书。
2.案由:万某诈骗、伪造有价证券、重婚,顾某伪造有价证券,宋某重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发强。
被告人:万某,(二审上诉人)男,31岁,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经营者。1990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魏玉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女,25岁,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塔城地区建设银行建设街储蓄所主任。1990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女,23岁,汉族,工人(系原告人万某之妻)。1990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玉邻;审判员:史文祥;代理审判员:连黎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洪武;代理审判员:文亚萍王伟霞。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洪有;代理审判员:徐善民易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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