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伪造有价证券案 牵连犯、数罪并罚
案由: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泰州市第二粮库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刑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该案一、二审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完全相同,但在适用法律上却出现差异,其根本分歧点就在于,对王某的行为应否适用数罪并罚。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仅以伪造有价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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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1994)泰刑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刑终字第93号。
2.案由:王某伪造有价证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荣。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1岁,汉族,江苏省泰县人,系泰州市第二粮库营业员。1987年12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994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4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会平;人民陪审员:张培山卜圣凤。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林荣;审判员:朱慧芳;代理审判员:葛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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