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87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黄惠云,原告妻子。
被告:钟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善南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龙门县龙城街道百乐二巷自编28号房屋首层租给被告钟某使用,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月1200元,被告交2000元作为保证金,如违约则该2000元作为违约金归原告所有。原告如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钟某使用,被告2013年1月1日交付了1月份房屋租金1200元。被告钟某自2013年2月份开始,一直未交付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钟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原告亲自到房屋查看,发现被告未经同意私自拆改房屋,导致房屋破损,需要维修后方能使用。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钟某支付2013年2月至8月房屋租金合共8400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3、赔偿2000元作为破坏房屋的修理费;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1、我没有损坏房屋,屋内的设施也不是我拆的。2、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并不是我。签订合同时,交了2000元押金,后来原告也没有催过我交房租。3、我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赔偿原告房屋损坏费。
(三)事实和证据
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原告刘某2与被告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刘某2为合同甲方,钟某为合同乙方。甲方将坐落于龙门县龙城镇百乐二巷自编28号房屋首层租给乙方使用。一、租赁期为二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二、租金为每月1200元,乙方必须于当月1日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一个月未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1个月租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2000元给甲方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作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六、甲方不能中途终止合同,否则必须赔偿乙方全部装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转租,但取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法人继续经营,否则作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缴2000元违约金。七、合同期满后,如不续租,乙方可搬走可移动财产(含空调机),其余的归甲方所有......。
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某2将房屋交付被告钟某使用。被告钟某于2013年1月1日支付了保证金2000元及一月份房屋租金1200元给原告刘某2。
2013年4月,被告钟某将房屋钥匙放回承租房屋内,并向原告刘某2表示不再承租房屋。截至2013年4月,被告钟某拖欠原告2013年2月份至4月份共3个月房屋租金未付。2013年4月底,原告将租赁房屋收回。
(四)判案理由
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2与被告钟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被告违反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关于交付房屋租金的约定,共3个月未支付房屋租金,故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钟某在未与原告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并拖欠3个月房屋租金未付,故被告仍应支付房屋租金至原告接收房屋时止,即支付租金至2013年4月。原、被告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1200元,故被告钟某应当支付房屋租金共3600元给原告刘某2。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若乙方(被告)违约,乙方交纳的2000保证金作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3个月租金未付,被告支付的2000元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原告刘某2请求被告钟某赔偿房屋修理费20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刘某2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房屋损失的价值,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刘某2请求被告赔偿2000元房屋修理费,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龙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原告刘某2与被告钟某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钟某支付房屋租金3600元给原告刘某2,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五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并拖欠3个月房屋租金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曾丽芬)
【裁判要旨】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并拖欠3个月房屋租金未付,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被告不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