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1不服龙田镇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一事实;同一理由
案由:
知识产权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田镇政府司法

龙田镇政府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1)龙法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旋伟华

李日南

叶凡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山林确权的处理决定)是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而这点也正是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
(一)在事实方面, 根据2010年7月8日王七村民小组的证明及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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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1)龙法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2.案由:山林确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廖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夫妻关系)。
被告: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谭某1,镇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2,龙田镇政府司法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龙田镇政府林政办主任。
第三人:廖某2。
委托代理人:廖某3(父子关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旋伟华;审判员:李日南。人民陪审员:  叶凡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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