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尹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门县物资金属公司

龙门县汽车大修厂

龙门县政协办公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1994)龙县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邓秀芳 单位: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其最大难点往往是精神病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把对方要求离婚的行为看作是“甩包袱”,因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推诿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按照《婚姻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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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1994)龙县民初字第9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36岁,汉族,龙门县人,龙门县物资金属公司职工,住XX镇XX路XX号。
被告:尹某,男,40岁,汉族,龙门县汽车大修厂职工,住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尹某1(系被告父亲),男,龙门县政协办公室离休干部,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水烈;审判员:游卫东;代理审判员:邓秀芳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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