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朱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门县蓝田瑶族乡蓝田管理区上新村

龙门县王坪镇江管理区樟洞村

龙门县蓝田瑶族乡卫生院

龙门县蓝田瑶族乡到流管理区矮岭村

文书字号: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1994)龙法蓝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军 单位:
根据本案案情,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须正确处理。
1.原被告双方未依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我国《婚烟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确规定,但从5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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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1994)龙法蓝民初字第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瑶族,龙门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
诉讼代理人:杨某1(原告之兄),男,职业、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罗某(原告舅父),男,龙门县XXXX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朱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瑶族,龙门县XX乡医生,住该乡。
诉讼代理人:朱某1(被告之叔),男,龙门县XX村农民,住该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应明;审判员:徐何南;助理审判员:温良遇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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