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村委会;征地补偿款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祥雄

唐荣平

于海砚

法官解说
本案的重点在对已核拨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及负责管理该补偿款的人员身份的理解。对此两点的理解不同导致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本院二审则认为上诉人张某...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2014)惠龙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挪用资金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原系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出纳。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旭畅;审判员:林文广;人民陪审员:余伟雄。
二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祥雄;代理审判员:唐荣平、于海砚。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