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盗窃案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工作的便利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刘美荣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在梅州畲江工业园博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熔炼车间上班,因工作关系便利,熟悉车间铜块堆放位置。因嫌工资偏低要求增加工资未果,其便产生偷公司黄铜弥补工资的念头,先从车间里偷出藏在车间里自己的工具箱内,然后再偷运出公司,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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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务工,初中文化,于2011年9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美荣,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潘伟熙。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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