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未成年人保护;抚养能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上字第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新星

朱经

张景华

代理律师:

黄丽镔

陈永斌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的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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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字第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上字第16号判决书
2、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黄丽镔,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陈永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琼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新星;代理审判员:朱经、张景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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