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任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1994)贵民初字第0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太银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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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1994)贵民初字第049号。
2.案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27岁,汉族,青海省贵德县人,住贵德县XX镇城XX村。
被告:任某,男,33岁,汉族,青海省贵德县人,住贵德县XXX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林生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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