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温泉娱乐中心诉宜良县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1998)宜汤民初字第1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伟 单位:
本案是因电话信号中断而引起的诉讼。电话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其技术的可靠性,使用程序的规范性,简单灵敏的操作性得到社会的公认,使电话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通信工具。其通信特点就是便捷、稳定、准确、可靠。电信用户需要的就是这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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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1998)宜汤民初字第190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宜良县温泉娱乐中心。
法定代表人:达某,总经理。
被告:宜良县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正波;审判员:黄晓荣;代理审判员:朱兴丽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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