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达某诉被告宜良县文彪传统菜馆、第三人施某、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民事 劳动争议 未成年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733号(2014年8月20日)
审理法官:

王思予

刘华

法官解说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的收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微型企业大量涌现。为了降低成本,很多餐饮业、纺织业等大量企业招用廉价的未成年童工,危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因童工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古民初字第12号(2014年3月20日)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733号(2014年8月20日)
(二)、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
原告(二审上诉人)达某,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
被告宜良县文彪传统菜馆(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宜良县。
业主:李文彪,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施某(二审被上诉人),男,199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
第三人暨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农民。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思文   审判员:李正波       代理审判员:杜红。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思予    审判员:刘华
代理审判员:秦伟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