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2)蕉刑初字第144号
(三)诉讼双方: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蕉城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1,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蕉城人,文盲,无业。
被告人:陈某2,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较成人,初中文化,无业。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素珍。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霖;代理审判员:张炜;人民陪审员:陈长连。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得知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奉水溪北山、西林段将会被政府征用,即商定共同出资平整该段河滩,用于种植果树、养鸭,以便获得开荒和青苗赔偿。同月19日上午至2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雇了一部挖掘机到该段河滩上进行平整,挖掘了七都镇奉水溪防洪堤靠西林村一侧的防洪堤坝,并把挖下的土石填入河滩,平整出一片地来。经水利部门测算,被毁坏的防洪堤堤坝总长度约250米,侵占河道面积约1500平方米,造成河道周边的部分农田水土流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明知七都镇奉水溪河道是重要水利工程,为了获取青苗赔偿而将其毁坏,造成部分农田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依据
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得知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奉水溪北山、西林段土地将会被政府征用,即商定由三人共同出资平整该段河滩,用于养鸭和种植果树,以获得开荒和青苗赔偿。同月19日上午至2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雇用一部挖掘机到该段河滩上进行平整,挖掘了七都镇奉水溪防洪堤靠西林村一侧的防洪堤坝,并将挖下的土石填入河滩,平整出一片空地。经水利部门测算,被毁坏的防洪堤堤坝总长度约250米,侵占河道面积约1500平方米,造成河道周边的部分农田水土流失。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七都镇奉水溪防洪堤被损毁部分按照现今修建同类堤坝所用的材料及技术进行修复的费用为人民币2417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林某(七都镇副镇长)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0日上午,其接群众报告后带领几名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到北山村和西林村之间的奉水溪段,看见一台挖掘机正在河道上挖掘,有人在指挥及平整地面,其大声喊"河道不能挖",那几人听到后就跑走了,留下一台挖掘机。其发现防洪堤坝被挖了约200米,被平整的河道面积近3亩,其就与蕉城区水利部门联系。后来了解到挖掘河堤的其中一人叫林某3。
2、证人林某2(七都镇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0日上午,林某副镇长带领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往西林村奉水溪,见一部挖掘机正在河道上挖掘,河道上还站着两、三人,其等人就大声喊"河道不能挖",那几人听到后就跑了,挖掘机还留在原地。经查看,河堤被破坏了约200米,就将情况汇报给蕉城区水利局。
3、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政府关于防洪堤被毁名称的函(宁区七政函[2010]16号)证实:被人为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名称为七都镇奉水溪防洪堤。
4、宁德市蕉城区水利局案件移交函、案件移送审批表、询问笔录、工程估算表证实: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1等人于2010年11月19日至20日雇用挖掘机将七都镇奉水溪防洪堤西林北山段挖毁,被毁长度约为250米,经水利部门估测算造成经济损失约22万元。蕉城区水利局于2010年12月2日将本案移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派出所。
5、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被毁防洪堤的地理位置、毁坏情状及使用的挖掘机。
6、宁德市蕉城区水利局关于七都镇奉水溪防洪堤案件的情况说明(补查材料)证实:被毁防洪堤起到保护100多亩农田的作用,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5月期间,奉水溪水量偏小,溪左岸防洪堤遭破坏后,造成左岸少量农田水土流失,未造成重大损失。
7、宁德市蕉城区水利局关于七都镇奉水溪西林北山段防洪堤修复情况复函(宁区水利[402]号)(本院调取)证实:2012年10月9日,宁德市蕉城区水利局组织技术人员对被毁防洪堤修复情况进行勘查后认定:被毁防洪堤已经按照原状进行恢复;由于该防洪堤修建于上世纪中叶,无相关修建数据资料,无法对原主建材料卵石进行修复所需的工程进行认定,故无法出具工程估算表。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犯罪时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P6、补查材料)证实:本案系宁德市蕉城区水利局移送侦查,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于2011年1月31日到宁德市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投案。
10、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初,其与陈某1、陈某2听说蕉城区七都镇奉水溪北山、西林段地块将要由政府征收,三人即商议各出资900元雇用挖掘机将该段河滩开垦,用于种植果树及饲养鸭子以获取青苗赔偿,并由陈某2联系挖掘机。同月19日上午,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三人雇用挖掘机将防洪堤推倒并将渣土推入河道中以平整河滩。在挖掘过程中,其负责指挥挖掘机,陈某1负责土地平整和看管挖掘机,陈某2负责记录和送饭等。至20日中午七都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时,其三人共挖掘奉水溪靠西林侧的防洪堤共200多米,平整出河滩上的土地面积约3亩。案发后,其三人对该段河堤进行修复。
11、被告人陈某1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中旬,其与陈某、陈某2了解到七都镇奉水溪西林段土地将被政府征收,三人即商量通过每人出资900元,将该河滩开垦后用于种植果树和饲养鸭子,以获取青苗等赔偿。在未找过相关部门的情况下,同月19日上午,由陈某2联系的挖掘机到位后即开始平整河滩,过程中将北山、西林段部分河堤挖毁。至20日中午,七都镇干部到现场制止。被挖毁的河堤约有200多米,平整出的土地面积约有3亩多。案发后,其三人对该段河堤进行修复。
12、被告人陈某2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中旬,其与陈某、陈某1得知七都镇政府正在开展征地工作,三人经商量决定占用七都镇奉水溪西林段河道,共同出资开垦河道种植果树、饲养鸭子,以便在政府征地时要求赔偿。同月19日上午,其联系了挖掘机,将奉水溪右侧的堤坝挖了填平河道,至20日中午,七都镇干部到现场阻止。该段河堤大约被挖掉200多米。案发后,其三人对该段河堤进行了一些修复。
四、判案理由
蕉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明知七都镇奉水溪河道是重要水利工程,为了获取青苗赔偿而将其毁坏,造成部分农田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毁防洪堤按照原状进行恢复,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可认定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均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故可对被告人陈某、陈某1、陈某2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蕉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陈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陈某2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故意毁坏的防洪堤建于上世纪中叶,现已无法按原材料及技术进行修复,能否按新材料及技术修复的费用计算犯罪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数额大小是决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何种情形构成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无规定。根据福建省三家《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闽高法[2000]148号)规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那么毁坏财物的损失数额具体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毁坏财物的损坏状况、损失程度、能否修复和市场调查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价格鉴定。一般遵行的原则是:一是完全毁坏的损失数额按被毁坏前的价值计算;二是部分毁坏的损失数额按恢复到毁坏前的修复费用计算。但应注意,如果恢复费用大于被毁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的,损失数额应为被毁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如果被毁坏部分必须更换的,损失数额一般应为更换费用扣除被毁坏部分在损坏前应该扣除的折旧额。
本案公诉机关依照情节严重而非将修复费用241740元认定为损失进行指控。为查明按照原有材料及技术进行修复费用的多少,经法院发补充材料函致公诉机关,答复为宁区价鉴[2010]41号已明确被毁防洪堤由于修建于上世纪中叶,目前无法估算其价值。故法院致函蕉城区水利局要求按照原有材料及技术进行修复出具修复工程估算表,以作为委托价格鉴定之依据,蕉城区水利局函复:由于该防洪堤修建于上世纪中叶,无相关修建数据资料,无法对原主建材料卵石进行修复所需的工程进行认定,故无法出具工程估算表。
本案中,被毁防洪堤由于修建于上世纪中叶,经过长时间使用,其价值有所减损。在无法查明按照原有材料及技术进行修复费用前提下,如按照现今修建同类堤坝所用的材料及技术进行修复的费用计算,则远超出被毁防洪堤的原有价值,对被告人显失公平。因此,本案未按照修复防洪堤费用确定损失数额,而是根据被告人行为造成部分农田水土流失,情节严重,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王鑫)
【裁判要旨】关于毁坏财物的损失数额的认定,要根据毁坏财物的损坏状况、损失程度、能否修复和市场调查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价格鉴定。一般遵行的原则是:一是完全毁坏的损失数额按被毁坏前的价值计算;二是部分毁坏的损失数额按恢复到毁坏前的修复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