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案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 损失数额 价格鉴定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2)蕉刑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黄霖

张炜

陈长连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故意毁坏的防洪堤建于上世纪中叶,现已无法按原材料及技术进行修复,能否按新材料及技术修复的费用计算犯罪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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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2)蕉刑初字第144号
(二)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三)诉讼双方: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蕉城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1,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蕉城人,文盲,无业。
被告人:陈某2,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较成人,初中文化,无业。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素珍。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霖;代理审判员:张炜;人民陪审员:陈长连。
(六)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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