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抢劫案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成

何晓燕

王秋荣

代理律师:

李学艮

王莉

宇汝斌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臧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如系抢劫罪,被告人是否属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其应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是以外界发生一定的侵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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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迎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35年2月21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死者沈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死者沈某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女,1980年8月7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医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死者沈某的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2,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死者沈某的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3,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设计人员,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死者沈某的次子。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致推举沈某、沈某2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李学艮,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莉,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臧某,男,1981年1月1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夏店镇。2010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宇汝斌,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成;代理审判员:何晓燕;人民陪审员:王秋荣。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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