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赔偿决定案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赔偿;案卷材料丢失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韦艳芹

尹河清

叶俏珠

法官解说
1.交警部门遗失交通事故卷宗与原告的损失之间的关系
本案为行政赔偿纠纷,秦某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公安局已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说明公安局已经确认交警遗失卷宗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二审未就此论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
展开

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东一法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3号
【案由】
道路行政赔偿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秦某。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严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
负责人:张某,该支队队长。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燕飞;代理审判员:周旋;人民陪审员:李恒。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艳芹;审判员:尹河清;代理审判员:叶俏珠。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