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南食品公司诉梁某案 委托带款合同、不可抗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

兴业县石南镇庞村第一农经社

广西大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民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其兰 单位: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还是委托带款纠纷?(2)本案的抢劫事实是否存在?(3)抢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首先,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上诉人主张属于运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主张属于委托带款纠纷,法院认定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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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法院(1999)兴民初字第75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民终字第2号。
2.案由:委托带款损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兴业县石南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梁某1,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光福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男,43岁,汉族,兴业县XX镇X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杰广西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卫东;代理审判员:黎永芳李永丽。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务健;代理审判员:潘斌发王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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