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戴某案 房屋转让、撤销权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01)博民初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福霖 单位:
此案涉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债的保全中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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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01)博民初字第88号。
2.案由: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房屋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待业。
被告:戴某(又名戴某1),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戴某2,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司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德才;审判员:刘尚保;代理审判员:张福霖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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