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债务转移合同案 债务承担;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清偿义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海峰

吴小军

邱旭锋

代理律师:

黄斌全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萍 单位:
本案纠纷的产生缘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责任的承担问题。被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泉州沃特斯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不足以证实债务承担协议书上所称"沃特斯步(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沃特斯步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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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务转移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庄志忠,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萍;审判员:吴式级、吴声坛。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审判员:吴小军;代理审判员:邱旭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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