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驻德州办事处诉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案 民事 票据 公示催告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939号
审理法官:

卜春玲

徐仕祥

吴荫宝

法官解说
近年来,因公示催告程序启动而引发的公示催告申请人与实际持票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不断产生。本案便是一起有关票据权利丧失后,如何进行救济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票据关系已经因公示催告申请人以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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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939号。
2、案由:债务转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驻德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魏恒珠,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该单位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卜春玲;人民陪审员:徐仕祥;人民陪审员:吴荫宝。
6、结案时间: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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