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939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驻德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魏恒珠,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该单位董事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卜春玲;人民陪审员:徐仕祥;人民陪审员:吴荫宝。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与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同时,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欠山东巨威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507300元,欠山东苏高阀门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欠被告92700元。之后,原告、被告、山东苏高阀门有限公司、山东巨威机械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达成合意:由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由被告进行拆分。随后,被告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票号为1030005221572208的汇票交付给原告,并让原告将多余的50000元转付给山东苏高阀门有限公司。原告也及时将50000元转付给了苏高阀门。原告与他人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发现此张汇票已经被法院宣告无效。原告为此赔偿济南平升商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5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000元,赔偿损失4500元。
2、被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该票号为1030005221572208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我方交付给原告的,对之前拆分1000000元票据的事实予以认可;该票据是我方通过合法经济往来取得的有效票据,交付票据给原告的时间为2013年8月7日,而公示催告公告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原告收到票据后应随时注意银行挂失支付的情况,原告收到票据后未尽到持票人的义务,存在过错。
(三)事实和证据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山东苏高阀门有限公司、山东巨威机械有限公司均有业务往来关系,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同时欠四公司工程款。其中,欠原告工程款100000
元,欠被告工程款92700元。2013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苏高阀门有限公司、山东巨威机械有限公司四家达成合意: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四家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汇票后进行拆分。被告进行拆分后应支付原告100000元。2013年8月7日,被告未背书通过交付的方式转让给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票号为1030005221572208,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3日,并要求原告将多余的5万元转付给山东苏高阀门有限公司。之后,原告将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付给了山东苏高阀门有限公司。2013年9月18日,该票据被案外人微山县对外贸易总公司向绍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于2013年12月20日被除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银行承兑汇票。
2、合付证明。
3、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4、(2013)绍民催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告。
5、个人电子银行转账汇款客户回单。
(四)判案理由
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转让给原告的票号为1030005221572208的银行承兑汇票,因被公示催告除权,该票据的票据权利已经不存在,因此原告不能再向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而只能依据基础关系主张权利。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拆分票据的行为形成了原、被告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债务转移,本案应为债务转移纠纷。
被告未背书以交付的形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给原告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票据的文义性和背书连续性,该转让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因该银行承兑汇票被公示催告除权,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债务并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5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能随时注意汇票挂失支付的情况存在过错,经查,该银行承兑汇票被除权的日期早于汇票到期日,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昌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驻德州办事处欠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近年来,因公示催告程序启动而引发的公示催告申请人与实际持票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不断产生。本案便是一起有关票据权利丧失后,如何进行救济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票据关系已经因公示催告申请人以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而消灭,实际持票人即本案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驻德州办事处不能再重新享有或者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因此,本案的案由不能确定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而应根据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基础关系确定。
(卜春玲)
【裁判要旨】银行承兑汇票因被公示催告除权,票据关系已经因公示催告申请人以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而消灭,实际持票人不能再重新享有或者行使票据权利,不能再主张票据追索权,而只能依据基础关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