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聚众斗殴案(未遂) 聚众斗殴罪 犯罪未遂 公共秩序
案由:
聚众斗殴罪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该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进行斗殴,未对法益造成实质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1)庆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英、芦广庆、刘如秀。
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6月9日生,经商。
辩护人:梁建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彬,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76年8月16日生,农民。
辩护人:张春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国升,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士新;审判员:刘辉赵立华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