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东诉庆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医疗过失 赔偿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0)庆民初字第568号
审理法官:

郭有芬

刘海霞

李连树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有芬 单位: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普及和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完美追求,人们对医疗服务水平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普通民众对医学的了解还仅处于肤浅的表面化层面,对医疗技术的核心内容是大多患者及家属不能掌握的。因此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往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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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0)庆民初字第568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东,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男,1947年5月6日生,系原告祖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53岁。特别授权。
被告庆云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有芬;审判员刘海霞、李连树
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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