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道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湘运道县汽修厂

局法制办

局法制办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永中行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兴伟 单位: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1.因错误收审期间被同监人犯致伤,公安机关应否赔偿?在该案中,周某身体受到伤害,不是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所致,而是同监犯人所为。正因为如此,使得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如何处理该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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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1998)道行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行终字第39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永中行再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行政赔偿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48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湘运道县汽修厂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道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冯某,该局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该局法制办干部。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志龙;审判员:田再秋何荣双。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治生;审判员:颜华岳吴玲君。
再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美爱;审判员:谭兴伟朱元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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