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畜牧水产总站兽药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永中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玲君 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才能经营兽药,而何某既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又经营假冒伪劣兽药价值达1 999.85元人民币,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侵害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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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1996)冷行初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永中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兽药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冷水滩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文德湖南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畜牧水产总站。
法定代表人:马某,站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吕某,该总站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某,该总站副站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魁;审判员:李青松曹祥青。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崇和;审判员:唐小红吴玲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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