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被控公司人员受贿宣告无罪案
案由: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捕前系道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永中刑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宾登军 单位:
本案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索贿还是不正当要求补偿损失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索贿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要挟方法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要挟必须是以其职务活动与对方的利害关系为由的,而且要挟的程度通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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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1998)道刑初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永中刑二终字第2号。
2.案由:公司人员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荣解,代理检察员:唐振兴。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43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捕前系道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1998年2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马建成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胜晓;审判员:廖月安梁全民。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宾登军;审判员:江素萼;代理审判员:贾冬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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