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刘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永法民终字第4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和平 单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是办理离婚案件中普遍遇到和必须依法解决的问题。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廖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退缴其贪污、挪用的公款所借的债务在离婚时应否由夫妻共同偿还。
债务发生的时间当然是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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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1997)道民初字第14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永法民终字第484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廖某,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道县军干所职工,住道县。
诉讼代理人:唐某(一审),退休干部,住道县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聂月清(二审),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道县劳动局职工,住道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道明湖南月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何元吉湖南月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何楚仓。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道东;审判员:高和平朱海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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