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案由: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房集团华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1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崎 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牵涉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加以进一步探讨。
1.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实施了侵犯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时,需不需要考察其行为与委派职务的关系
本案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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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149号。
2.案由: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双顺、毛昌屏。
被告人:蒋某,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出生于北京市,系中房集团华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华士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2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东品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德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崎;审判员:孔阳;代理审判员:蒋春华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12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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