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人民团体印章案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刑初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孔阳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共有4个罪名,第一款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三款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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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刑初字第235号。
2.案由:陈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人民团体印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晓瑜。
被告人:陈某,男,31岁,汉族,江苏省盐都县人,农民。1998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郑亮上海市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30岁,汉族,江苏省盐都县人,无职业。1998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品仙上海市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38岁,汉族,江苏省盐都县人,农民。1998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龙杰上海市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茜浩;代理审判员:周伟敏孔阳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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