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请求冷水滩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零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崇和 单位:
国务院和公安部早在1980年9月29日和1985年7月31日相继颁发了《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的通知》两个通知,通知明文规定: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流窜作案、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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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冷水滩市人民法院(1995)冷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零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48岁,湖南省冷水滩市人,农民,住零陵地区。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冷水滩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冷水滩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魁;审判员:李青松;代理审判员:周恩组。
二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崇和;代理审判员:唐小红吴玲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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