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侮辱案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道县月岩林场

湖南省道县统计局

湖南省道县月岩林场

道县人民检察院

文书字号:
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零刑终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红艳 单位: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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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1996)道刑初字第16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零刑终字第49号。
2.案由:彭某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王某,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中专文化,系湖南省道县月岩林场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系湖南省道县统计局干部。
被告人:彭某,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系湖南省道县月岩林场职工。与自诉人王某系妯娌关系。因本案于1996年1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唐某,系道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建池;人民陪审员:周治清张尚旭。
二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扬舜;审判员:郭红艳;代理审判员:唐小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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