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侮辱案 证据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南刑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韶敏 单位: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存在侮辱事实和对证据如何采信。
1.本案存在侮辱犯罪事实
本案侮辱事实是否存在,是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侮辱、言语侮辱、肖像侮辱等。本案自诉人于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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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3)临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南刑终字第120号。
2.案由: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38岁,临高县人,农民。
一审诉讼代理人:林明祥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诉讼代理人:林明峰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黄某,临高龙力糖厂保卫干事。
被告人:王某,女,65岁,临高县人,农民。
一、二审辩护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又名王某3,女,52岁,临高县人,农民。系被告人王某4姐姐。
被告人:王某5,女,41岁,临高县人,农民。系被告人王某女儿。
被告人:方某,女,33岁,临高县人,无业。系被告人王某女儿。
被告人:王某6,女,30岁,临高县人,农民。系被告人王某孙女。
被告人:王某4,女,37岁,临高县人,农民。系被告人王某媳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君;审判员:方永青陈涌新。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韶敏;代理审判员:张政吴德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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