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侮辱案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自行车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泥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1995)沙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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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1995)沙刑初字第45号。
2.案由:张某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宋某,男,65岁,汉族,江苏省邳县人,系新疆自行车厂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马海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反诉人):张某,女,62岁,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泥厂退休工人。
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姚舒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国新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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