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陈某、魏某侮辱妇女案 侮辱妇女罪 侮辱罪 未成年人犯罪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沙县人民法院(2011)沙少刑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张岳

肖秀华

张爱林

代理律师:

曾昌源

李淑兰

黄华福

谢昌炜

李彩仙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侮辱妇女罪的案件,四名正处于花季的被告人及两名同案人对同为女性的被害人实施的种种侮辱行为,令人触目惊心,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惩伤害。
孔子《论语·雍也》云:"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句话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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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沙县人民法院(2011)沙少刑初字第8号。
2.案由:侮辱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饶炳基、李霞
被告人:刘某,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一文化,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被告人刘某之父),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被告人刘某之母),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辩护人:曾昌源、李淑兰,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人王某之父),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被告人王某之母),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辩护人黄华福、谢昌炜,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被告人陈某之父),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被告人陈某之母),女,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辩护人李彩仙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岳;审判员:肖秀华、张爱林。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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