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侮辱案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树仙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某怀疑余某和其丈夫长期勾搭成奸。张某与被害人余某之间有几次交涉,但张某认为,没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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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15号。
2.案由:张某等侮辱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建勇、李祝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
一般委托代理人:王春利,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4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12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鲁万忠,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12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建华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1,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
全权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高中文化,新平县平甸粮贸公司职工,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1的哥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3,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系王某3的奶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晋艳琼;审判员:龚树仙张艳云
6.审结时间:20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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