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新平县漠沙灌区管理所

新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春生 单位: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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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0号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普某,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彝族,生于云南省新平县,中专文化,干部,系云南省新平县漠沙灌区管理所所长。
辩护人:鲁万忠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春生;审判员晋艳琼白静
6.审结时间:200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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