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雅安皮革总厂物资贸易公司

雅安市三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雅法刑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晋 单位:
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传统的“为公不违法,法不责众”思想,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这种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修改后的刑法新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名。本案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雅法刑初字第12号。
2.案由: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副检察长代良富,检察员吴双文。
被告人:陈某,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雅安市人,原系雅安皮革总厂物资贸易公司经理。
辩护人:唐蓉生雅安市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康兴;审判员:张晋赖贤辉
6.审结时间:1998年7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