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等代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雅安市严桥镇王家村三组

雅安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雅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封树玲 单位:
1.杨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对杨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因为,仅凭保证人提供的具有担保内容的所谓“担保合同”而无被担保的主合同存在的,不能认定保证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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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1995)雅法民严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雅民终字第182号。
2.案由:代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44岁,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农民,住雅安市。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24岁,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农民,住雅安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1,雅安市严桥镇王家村三组农民,王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熠雅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44岁,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农民,住雅安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刘建。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秉长;审判员:刘先萍;代理审判员;封树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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