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嘉陵区供电局西兴供电所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嘉陵供电局火花供电所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

嘉陵区供电局文峰供电所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中刑终字第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文明 单位:
本案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该罪与贪污罪有诸多的牵涉,导致了在本案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三个较为疑难问题需要说明。
1.关于本案涉案资金的性质问题。一个企业无论是主业所获得的收益还是第三产业所获得的收益,其资金的性质应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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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法院(2005)嘉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中刑终字第8号判决书。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纲。
抗诉机关: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叶、代理检察员:唐纲。
被告人:陈某,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任嘉陵区供电局西兴供电所所长,曾任嘉陵区火花供电所所长。因本案于200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王俊良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任嘉陵供电局火花供电所出纳。因本案于2005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郭军元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任嘉陵区供电局文峰供电所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曾任火花供电所会计。因本案于2005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明峰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军;审判员:蒲泽川;人民陪审员:钟崇杰。
二审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明;审判员:冉小玲罗泽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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