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被控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 抗诉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南部县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南部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中刑终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被告人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上发生了分歧。综观全案事实,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行为人无罪是正确的。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229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中刑终字第123号。
2.案由:聂某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从定、缪永发。
被告人:聂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1996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成德,四川省南部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红伟,四川省南部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耀斗;审判员:高洪鹰;代理审判员:罗峻嵋。
二审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登科;审判员:李文明;代理审判员:袁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