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人身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0)嘉刑初字第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禹

钟崇杰

候娣

代理律师:

梁厚宝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莉 单位: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工具或打击部位说。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区别故意杀人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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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0)嘉刑初字第95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红梅、代理检察员黄龙、程敏
被告人李某,男, 1980年11月21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大学专科,教师,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厚宝,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禹;人民陪审员:钟崇杰;人民陪审员:候娣。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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