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赌资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刑初字第67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建国

李爱平

崔宗鸿

代理律师:

樊荣

法官解说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主观上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虽然对于二人之间具体的输赢数额不能确定,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仍应适用《意见》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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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刑初字第67判决书
2.案由:陈某故意伤害案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 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初中文化,住南充市高坪区,无业。2011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荣,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刘建国;人民陪审员:李爱平;人民陪审员:崔宗鸿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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