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所

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刑终字第3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红 单位:
1.关于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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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人民法院(1999)石刑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刑终字第380号。
2.案由:戚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金兰、佟金华,代理检察员王虹。
被告人(上诉人):戚某,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任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所长。1998年9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袁平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勤;审判员:杨体勤;代理审判员:杨仁文。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后锋;代理审判员:付琼王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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