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高法刑再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韶敏 单位:
1.错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导致量刑畸轻。
犯罪情节不仅是构成犯罪的依据,而且是正确量刑的前提条件。因此,正确认定犯罪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避免量刑出现畸轻畸重的关键。原判以王某属义愤杀人而认定情节较轻理由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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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法刑初字第138号。
再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法刑再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高法刑再终字第4号。
2.案由:王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代理检察员:张英。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55年10月10出生,汉族,农民。199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双贺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邓明裕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科富;代理审判员:孙德芳朱以弟。
再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韶敏;审判员:王廷恩刘惠琼。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丹;代理审判员:程小平邢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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