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星鑫供暖有限公司与崔某、杨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承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0)朝双民五初字第0015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房屋公共供暖管道漏水,供暖公司是否有管理维护义务,因管道漏水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进行赔偿。一是依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供热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贽的维修和更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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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0)朝双民五初字第00153号
二审判决书: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朝中民二权终字第00849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被告)朝阳星鑫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千山街3 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双塔区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丹
二审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云龙,审判员苏毅,代理审判员任庆盛、张凤娟、姜峰、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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