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文全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关键要注意以下三个具体问题。
1.关于如何定罪和应否数罪并罚的问题。
姜某于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期间,从省外购得伪造的人民币共6.3万元,贩运到贵州省凯里市、黄平县等地,先后出售给廖某等人。姜某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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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黔东刑经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刑经终字第108号。
2.案由:姜某等贩运伪造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邰晓祥。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男,33岁,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农民。1996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俊辉狄良舟黔东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廖某,男,39岁,苗族,贵州黄平县人,农民。199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40岁,汉族,贵州黄平县人,农民。199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男,39岁,苗族,贵州黄平县人,农民。199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陶玲黔东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1,男,51岁,苗族,贵州黄平县人,退休干部。199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少富黔东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学林,黔东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少富黔东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33岁,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1996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37岁,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199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26岁,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1996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董荣光王明才黔东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1,男,35岁,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1996年6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光华魏镇胜黔东南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男,44岁,苗族,凯里市人,农民。1996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国才;审判员:张爱华;化理审判员:徐锡南。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裕;审判员:刘健;代理审判员:郑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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