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伪造公文案 数罪并罚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1993)南刑初字第1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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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1993)南刑初字第108号判决书。
2.案由:蔡某伪造公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建明,检察员聂才华。
被告人:蔡某,男,49岁,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1972年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73年4月27日脱逃,1973年9月9日被抓捕归案,197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7年3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1987年10月2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1987年10月26日起至1997年10月25日止),1989年5月27日保外就医;199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收容审查,1990年11月30日脱逃,1991年4月3日被抓获,1992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五个月。现在四川省第四监狱服刑。
被告人蔡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世万;人民陪审员:黄淑群曾莉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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